黑龙江新闻网讯 从23日起,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宾馆、游泳场馆、洗浴场所、餐饮单位以及美容美发和商场等公共场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宣传周活动。今后,凡省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须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卫生监测结果,拒绝相关部门监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主要有10个部分,即:住宿场所,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所、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
依据新版《细则》,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场所执行禁止吸烟的有关规定情况;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检查等情况。依据这些情况,为经营场所核定卫生信誉等级。
按《细则》要求,我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须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其治愈前均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须保证卫生安全。当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如有上述问题的,将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