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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
2011-08-03 10:02:05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松岩
东北网8月3日讯 哈尔滨市出台了《哈尔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于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等方面都作出了细致的服务规定。
《规范》共分6部分25条,分别为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内部管理、经费保障、附则。规范适用于区、县(市)敬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五保新村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服务组织。
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有供养能力的供养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供养机构应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不得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供养对象。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在保证当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供养机构按需设岗,有条件可配专业社会工作者,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资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供养标准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专项管理,并按时直接拨付到供养机构。供养机构应将集中供养资金全部用于为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区、县(市)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应每年从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供养机构的建设和维护。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