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3日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而对于在一个办公室每天都要见面、并且是业务工作互相紧密联系的张女士和郑女士来说,因工作上的原因发生点小矛盾,而不失冷静的处理,竟然粗野的伤人后还拒不认账,通过鹤岗工农法院主持调解,伤者最终得到了赔偿。
张女士是鹤岗某物业公司的会计,郑女士是该公司的出纳员。2010年7月的一天,二人在公司财务室因工作发生口角,郑女士便用算盘将张女士手指打伤,到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撕脱骨折,后经派出所委托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派出所对郑女士处以500元的治安罚款。张女士认为郑女士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女士赔偿7980元。
在法庭上,郑女士辩称,张女士再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她们二人发生口角之后,张女士对郑女士进行辱骂,并动手打郑女士,张女士的手是碰到桌子上受的伤。事后郑女士主动为张女士进行了治疗。张女士在此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张女士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请法院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尽管郑女士竭力辩解企图推卸赔偿责任,可是终因有单位同事作证,伤人的责任最终还是难以推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张女士与郑女士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郑女士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6476.90元,案件受理费由张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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