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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告四位“母亲” 鹤岗工农法院依法判决
2011-10-13 11:10: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李芊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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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3日讯 威严的法庭上,一位已过不惑之年的“父亲”,同四位年近不惑之年的“母亲”在各自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以原、被告的身份唇枪舌战的据理力争,原来“父、母”都是各自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近日,鹤岗工农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案件

  赵某、闫某、石某系某中学女学生,卢某、楚某系另一所中学女学生。楚某因与赵某有矛盾,便于前不久的一天中午,找来闫某、石某、卢某在赵某所在学校对过,用木棍将赵某打伤住院治疗15天,支付医疗费用近5000元。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做出了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赵某便将闫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经济赔偿,因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便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各自聘请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闫某、卢某、楚某、石某将赵某打伤,致赵某身体遭受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作出如下判决:闫某、卢某、楚某、石某赔偿赵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6000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名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

  退庭后,五名女学生的家长都因没有教育好各自的女儿而感到愧疚,留给人们思索的是,学校在教育学生文明礼貌和遵纪守法方面是否尽到了加强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了呢?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