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1月1日讯 为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日前,我省出台了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鼓励市民在家政行业就业、创业。到2015年,我省将建立和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设立家庭服务机构须备案
意见提出,我省将建设构筑满足城乡、家庭之间不同消费需求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家庭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建设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推进发展满足家庭特色需求的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
我省将把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经营的,须向有关部门备案。各地中心城市进行城市功能改造,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家庭服务业。此外,我省还将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居民家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
就业困难人员从业给予保险补贴
意见同时规定,我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其中,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将从事家庭服务业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个体经营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符合年度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中小企业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支持。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可申请最高不超过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