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4日讯 记者哈尔滨市市民孟先生在快餐店吃早餐付出代价,吃完就走将随身背包遗落,包内装有1万7的现金和身份证等重要证件。
一周过去了,提起丢包的事孟先生还是很上火。“9日在赣水路31号永和豆浆吃早餐,临走时把装有1万7现金的背包忘了拿,再回到饭店,包已经不见了。经过查看监控录像,看见有四位女士把背包拿走,我真是粗心,希望他们能尽快送还。”孟先生说。
我国民法通则有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而将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民法上称为“取得不当利益”。既然是“不当利益”,拾到者归还失主就是他的义务,而失主索取失物则是他的权利(在归还过程中造成的支出应由失主承担)。
而对于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将要受到刑事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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