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4日讯(记者 李博) 作为最早将人防工程投入民用的城市,哈尔滨市政府于近日发布《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开始实施。
哈尔滨市的人防工程现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办公、停车等,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繁荣、安置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地面建筑物相比,人防工程具有相对封闭、通道少、遇灾施救难度大等特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会造成较大的生命财产损失。
确定安全责任主体,是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确定承担责任主体的必要保障。在《办法》中,划分了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和安全使用责任主体,即: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未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防工程的,由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所有权人或者投资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管理人防工程的,由受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安全管理责任;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责任由使用人负责。
《办法》中规定:禁止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用途;禁止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设置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住院处;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经营旅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实施下列行为:生产、经营、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吸烟;接拉临时电线;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据了解,哈尔滨市的地下商场用火、用电制作食品的现象较普遍,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场所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食物。”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生产、经营、办公、停车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包括地下轨道交通车站)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和单独建设的面积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非人民防空工程的地下建筑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在《办法》中,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者以及使用人的义务、人防工程使用情况备案、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处理、应急的预案编制和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