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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新规出台后 哈市出现“职业打假人”
2012-01-17 09:08:0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 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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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7日讯 16日,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了解到,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该局消保处、12315和市各级消协相继接到50多起因在商场、超市购买包装食品引发的消费咨询、投诉,多为消费者以商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为由,找商家“十倍”赔偿。但真正能得到赔偿的却寥寥无几。哈市工商部门提醒,“十倍赔偿”仅限于新食品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维权要依法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诉求。

  现象:“十倍赔偿”激发维权热情

  “这些食品都是过期的,属于问题食品,我要索赔。”近日,消费者王先生提着一袋商品来到哈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经了解得知,原来他去某大型超市购物,共选购了5种不同的食品,包括牛奶、面包、卤鸡腿和香肠等,价值65.5元,这些食品均存在过期或变质等问题,都是问题食品。王先生投诉时,还随身携带着一张报纸,称根据新食品法有关规定,购买到问题食品可获得十倍赔偿。经调解,王先生获得十倍赔偿。

  据12315工作人员介绍,王先生已投诉过好几次问题食品,是一个典型的“职业”打假人。自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其中“问题食品十倍索赔”的条款激发了不少消费者的维权热情,12315受理的有关食品类的投诉增加了不少。据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下半年接到的食品类咨询、投诉就达二三十起,这还不包括一些私底下协商解决的。

  哈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表示,在这些投诉的消费者中,有一些人是老面孔,他们对于“问题食品十倍索赔”的相关条款十分熟悉,来投诉时还会拿着报纸上的案例说事,所提供的购物小票上的食品大多数都是问题食品。

  调查:打假,有人欢喜有人愁

  食品发现问题,可要求十倍赔偿,这让不少消费者误解,以为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就能主张“十倍赔偿”。对于消费者“维权”问题,记者采访发现,有人欢喜有人愁。

  “有较真的‘打假人’替我们消费者出气,是好事。”消费者张先生说,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利,将已过期的问题食品摆上柜台销售,有的消费者被骗了,在维权中还处于弱势地位;有了“打假人”找商家“麻烦”,商家以后或许就不敢再销售过期食品了,消费者便可以放心地购买食品。

  对于职业打假人“找麻烦”,哈市一大型超市客服经理称,超市货柜上偶尔出现问题食品并不是超市故意摆上去的,一般是因为人手不够检查不到位所致,但只要查到了问题食品就一定会立即下架;而职业打假人却知假买假,明显是冲着十倍赔偿来的,动机不纯,有敲诈的嫌疑。近日超市就连续接到5个勒索电话,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

  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文明认为,目前法律上对“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也没有规定说不能从事职业打假,法律没有禁止的那就可以做,因此,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没有违法。但对散步捏造虚假事实,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企业、食品信誉造成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工商:食品有问题才能十倍赔偿

  王绪坤提醒消费者,在要求“十倍赔偿”之前,一定要明确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犯错的意愿。如食品卖场引进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从感官上可以判断食品已经变质却不撤柜;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对外销售。只要消费者发现商家以上行为,在有购买行为之后,无论是否造成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伤都能要求商家履行“十倍赔偿”的责任。对于卖场所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不全或是想买红豆,却给了绿豆等类似不会直接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食品问题,消费者则不会得到“十倍赔偿”,最好按照《消法》“退一赔一”的条款进行维权。

  鉴于上述情况,哈市工商部门建议各商场、超市,严格坚持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对上架食品进行地毯式清查。对快过保质期的食品,设立专区、专柜,并明示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必须下架销毁,不允许退回给供货商。所有下架销毁食品必须有销毁记录。对以各种方式勒索钱物的不法分子,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