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2月6日讯 记者5日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黑龙江省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敲定,年内将出台10部新规。其中,流动人口管理新规已经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意见,按照办法的初拟稿,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将更开放,拟规定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等。
据悉,今年黑龙江省将加大创设性立法力度,重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自身建设以及社会高度关注、工作实践急需等重点立法项目,为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和推进“十大重点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据介绍,按照立法项目钓具体情况,黑龙江省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其中,正式立法项目10部,年内将完成。此外,还确定立法预备项目36部和调研项目41部。黑龙江省要求,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质量。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作为正式立法项目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进入立法建议征集阶段。办法中对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拟定了新的管理举措,其中,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将给予优惠。
在就业方面,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居民同等的资格考试、鉴定收费优惠政策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在住房保障方面,黑龙江省拟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针对子女入学,办法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随行子女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
在计生服务方面,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育龄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居民同等的计划生育休假等待遇。而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在公安服务方面,办法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中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