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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去年侦办十大“黑恶案件”村书记包下村委会专整村民
2012-02-09 10:43:09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王英杰 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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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2月9日讯

  “黑主任”称霸一方

  2010年2月17日,双城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非法拘禁案件过程中,发现单宝贵等人涉嫌黑恶犯罪,遂于2010年5月26日将案件移交哈市公安局。经侦查,公安机关将单宝贵、单文军、单文鹏等11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18起,查明自1981年单宝贵担任双城市双城镇长产村村书记以来,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打击报复等非法手段,使其侄子单连友、次子单文鹏当选为村领导,并通过以村委会名义给梅亚清等人发放工资为控制方法,伙同单文军、单文鹏及梅亚清等人逐渐形成了一个“家族式”的犯罪组织,长期把持村委会。该组织为了达到称霸一方、垄断经营、非法敛财的目的,以暴力、威胁、滋扰、打砸为手段,横行乡里,巧取豪夺,欺压村民,侵吞国有资产,大肆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2011年9月16日,呼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单宝贵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2011年11月30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名混混”设赌放贷

  2009年9月初,佳木斯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桦南县金学峰等人涉嫌黑恶犯罪线索后,立即抽调专人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将金学峰等3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20起,查明自2001年以来,金学峰利用其在社会上的恶名,先后网罗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了桦南县至公心集乡的客运营运线路,并在桦南县范围内大肆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放高利贷,为了维护其组织利益,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多次组织团伙成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2011年4月29日,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金学峰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11年11月28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垄断马铃薯收购市场

  2009年11月26日,绥化市公安局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海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公安机关将高海君、高海涛等5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36起,查明自2004年以来,该组织通过骗取贷款、聚众赌博、垄断马铃薯收购市场和客运线路等手段大肆聚敛钱财,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购买了3支钢珠枪、12支消防枪和镐把、棒球棒等作案工具,先后数十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13人、轻微伤11人,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2011年9月19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骗取贷款罪、赌博罪、贪污罪等罪名,判处被告人高海涛、张波、王树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窝藏罪,判处被告人高海君无期徒刑;其余4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

  合法公司当“面具”

  2010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关乐贵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警方共抓获5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查明自2000年以来,关乐贵等人以开办合法公司、企业为掩护,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公司董事长关乐贵为首,以公司部门经理李震、张彦疆等人为骨干,以公司员工王明东、索明超等人为成员的等级分明、分工明确的涉黑组织。该组织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采矿、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毒品等26项罪名,刑事案件52起,各类违法事件32起。2011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运输枪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卖淫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证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抵扣税发票罪,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逃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抽逃出资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22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关乐贵无期徒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被告人曾祥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文广无期徒刑;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黑社会”贩毒抢劫

  2010年3月16日,鹤岗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艾立军、路海松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立案侦查。警方抓获2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27起,查明自2003年以来,以艾立军、路海松为首的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在鹤岗市工农地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从事贩卖毒品、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11月30日,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艾立军有期徒刑十八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持卡簧刀刺死民警

  2010年3月29日,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公安分局对谭永彬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谭永斌、宋贵田、孙宝文等1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9起,不仅侦破了2010年3月29日19时许谭永彬在伊春市南岔区水解厂某饭店因与被害人孙某(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用卡簧刀将孙某刺死的特大刑事案件,同时查明犯罪嫌疑人谭永斌自2008年8月至2010年3月间,与宋贵田、田春雷等人结成团伙,在伊春市南岔区多次有分有合地实施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10年10月26日,伊春市公安局南岔公安分局将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3月8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谭永斌死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地下出警队”被端

  2010年4月22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安分局对赵立君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赵立君等2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4起,查明自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间,犯罪嫌疑人赵立君、赵立臣、马超等人多次受雇于他人,充当“地下出警队”,在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有分有合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害一方,致2人重伤、1人轻伤,砸毁轿车2台。2011年11月24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赵立臣有期徒刑九年;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拐骗未成年少女卖淫

  2010年6月27日,安达市公安局对刘桂伟等人涉嫌组织卖淫和故意伤害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涉案的刘桂伟等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6起,查明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刘桂伟伙同其妻子刘楠、成忠岳、张超等人以组织妇女卖淫从中牟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将10余名妇女(其中两名为未成年少女)骗至安达市和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卖淫,刘桂伟等人采取殴打、威胁、引诱等手段强迫被害妇女卖淫,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办法防止被害妇女逃跑。同时查明,该犯罪团伙还涉嫌故意伤害和盗窃犯罪。2011年1月13日,安达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桂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恶头子”有四支枪

  2010年8月12日,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公安分局在对群众举报大庆市卧里屯王立军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以王立军为首的团伙具有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的重大嫌疑,并决定立案侦查,先后将王立军、李忠秋、韩大伟等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缴获俄式军警手枪1支、十一连发口径步枪1支、仿六四手枪1支、运动气手枪1支、各类子弹若干,破获刑事案件8起,查明自2006年6月至2010年8月间,以王立军为首的犯罪团伙大肆在大庆市龙凤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重伤1人、轻伤3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011年11月30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立军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鹤氏家族”103人覆没

  2010年3月22日,鹤岗市公安局在侦办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高洪伟、汤树文、汤树军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将高洪伟等10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破获刑事案件25起。自200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洪伟、汤树文、汤树军等人利用网络建立QQ群,组建“鹤氏家族”,有组织地实施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12月29日,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高洪伟有期徒刑十八年;判处被告人汤树文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汤树军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其余3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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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