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4日讯 赵靓和刘志杰结婚8年,因感情不合离了婚。按照离婚协议,房子有赵靓一半,刘志杰同意按房价给赵靓一半房款。两年过去了,刘志杰没给钱,而如今,法律却变了。
在萨尔图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赵靓坐在原告席上,刘志杰坐在对面的被告席上。
“当年是当年,现在不一样了,房子没你的份”
法庭上,赵靓说,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了,理应分得一半,按照2009年的离婚协议,这是俩人商量好的。
刘志杰说,房子是他父母出钱买的,是对他的个人赠与,赵靓想分一半,不可能。
“我们不是已经达成协议了吗?怎么变卦了?”看到刘志杰矢口否认,赵靓有些激动。
“当年是当年,现在情况不一样了,这房子已经没你的份了。”刘志杰说。
2001年,她与他结婚,他的父母买了房子。2009年,二人签了离婚协议,他同意把房子给她一半,按当时的市价,一半房款是15万元。
她坚持要拿到钱,再签协议;他答应筹钱给她,可一拖再拖,到现在也没给钱。
说到这儿,她哭了。他工作忙,极少顾家。她没有工作,婚后的8年,她的事业就是照顾他,照顾他的父母。
看着赵靓哭诉,刘志杰不做声了,低下了头,双手交叉,放在桌上。
“从首付到房贷,钱都是我父母掏的”
庭审中,赵靓拿出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刘志杰没有异议。
赵靓再举市房屋产权市场管理中心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报告,“房子是在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等法官示意,刘志杰抢着说:“房子是我爸妈买的,因为要报销取暖费才把房子落在我名下。”
赵靓向法庭呈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房子是用刘志杰的公积金贷款买的。
刘志杰说:“是我贷款不假,但实际上是我父母用现金还贷的。”
接下来,轮到刘志杰举证。
“这儿有38张存款凭条原件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联卡复印件一份,都证明了贷款是由我爸妈还的。”
赵靓提出异议:“既然你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就应该用公积金还款,怎么会让老人用现金还?”
刘志杰又沉默了。
“我要上诉,3万也不给你”
法庭根据上述证据和二人陈述,确定了本案法律事实:房子是由刘志杰父母付首付、刘志杰提取公积金且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购房后,一直由刘志杰父母偿还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本案中争议房产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原告(赵靓)认为争议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刘志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对房屋的投入,按原告投入部分与现房屋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给予原告补偿,按照增值比例计算,被告应当给予原告3万元补偿款。
判决后,赵靓瘫坐在椅子上,8年的婚姻,竟走到了这个地步……
刘志杰却表示,他将上诉,就连3万,也不愿给。(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