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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新规3月15日起施行
2012-02-25 06:02:14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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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2月25日讯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24日,哈尔滨市政风办举办了《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题辅导讲座,现场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单国俊就规定内容进行了全面解读。据介绍,哈尔滨市本次新制定的问责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与原来哈尔滨市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将普通公务人员也纳入问责之列,范围更加广泛。

  《规定》将行政问责的情形分为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失范四个方面,共计四条三十六项。

  违规决策的问责情形包括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或者不及时决策,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等7种情形。

  执行不力的问责情形包括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公共安全领域,未履行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责,引发安全事件;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野蛮执法、随意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疫情、灾情或者其它重要情况等18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情形。

  内部监管不力的问责情形包括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行政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授意、指使、纵容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等5种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的情形。

  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敷衍塞责,对领导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闻;对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弄虚作假,作表面文章,欺骗领导和行政相对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6种违反行为规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将被问责。

  行政人员一旦被问责,将面临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等十余种问责方式;行政问责方式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适用。另外,拒绝改正错误,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一年内被给于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等6种情形还将被重处理。

  《规定》第十五条:除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等可为行政问责的案件线索之外,新闻媒体曝光的应当子以行政问责的事件也将成为行政问责的案件线索。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