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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案或陷恶性循环诉讼?原告:联合邻居再起诉坚决维权
2012-03-09 09:09:30 来源:生活报  作者:刘津津 张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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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3月9日讯 8日,《烟囱拦腰拆一截我家成了排烟口》的报道一经刊发,立即引发哈市市民的普遍关注,数十位市民打来电话,对马先生“旧伤未愈,又添新恨”的遭遇深表同情的同时,纷纷谴责新老屯炖鸡馆投机取巧的无良行为。

  对此,哈市法学专家表示,未经居民同意擅自修建烟囱涉嫌违反《物权法》,如今拦腰截断烟囱的行为已构成新的侵权,判决结果或让案件陷入恶性循环诉讼。

  “一个火山口就在你家窗前,每天都有喷发的可能,谁能坐得住?如果烟囱长期存在,我将义无反顾地联合单元其他居民一起再次提起诉讼。”马先生无奈但坚决地表示。

  未经同意擅自建烟囱

  新老屯炖鸡馆已侵权

  8日上午,马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给居民们带来无限困扰的大烟囱,当初修建时根本没有经过单元居民的同意,“这属于侵权行为。”马先生说,“两年前,新老屯炖鸡馆安这个大烟囱时,是趁居民白天都去上班了,等我们下班回家时,大烟囱已经立在那儿了。我当时就纳闷,怎么没人跟我们打招呼直接就盖烟囱了呢?后来听邻居们说,新老屯炖鸡馆根本没征求过任何居民的意见。”对此,同单元301、601室的居民也气愤地说:“新老屯炖鸡馆根本就没把我们当回事儿。”

  “安烟囱前,新老屯炖鸡馆的老板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但安烟囱那天正赶上我在家,我看见一帮人拿着材料在施工,就赶紧问他们是干什么的,工人说要安一个烟囱。我赶紧让他们立即停工,但也没拦住,烟囱还是盖起来了。”家住502的居民毛先生对记者说。

  对此,哈市法学专家表示,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而第九十二条则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显然,新老屯炖鸡馆安装大烟囱不但损害了不动产的权利人。”

  饭店投机取巧

  又构成新的侵权

  法院判决执行前,大烟囱有挡光、产生噪声等问题,但执行后结果更严重,不但5楼被断截的烟囱冒火星,悬空的烟囱也成为安全隐患。对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秉春认为,目前的执行结果造成了比之前更严重的社会结果,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商家投机取巧执行法院判决,已构成新的侵权行为。

  王秉春表示,解决这种邻里之间的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法院在受理这种案件时,也应首先以调解为主,如果调解不成再走司法诉讼程序,但是判决结果却让案件陷入恶性循环诉讼,不利于整个案件的顺利解决。

  对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歌雅认为,商家安装烟囱时并没有考虑到邻里关系,在居民楼安烟囱并不是饭店自己做决定就可以的,必须征得邻里同意,否则就侵犯了相邻权。如果邻里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这个结果不符合公序良俗

  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接受采访时表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是所有成文法规都能解决民事上的纠纷,因此,法院就需要用“公序良俗”来判决,让判决结果体现公平合理,“‘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我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其实就是‘公序良俗’的体现,去遵守大家都认可的一种标准,用正确的风俗和方式去处理纠纷。”

  段接伟表示,“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法制度对民事主体作出必须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同时要加上公认的道德规范。法律和现实之间往往有一定的差异性,“公序良俗”体现的是生活中道德上的一种行为或者传统上约定俗成的一种东西,而很多法律和法规在执行上往往要体现“公序良俗”,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在所有的场合都可以使用。有些人的做法并不触犯法律,但是违背了公众道德或大众利益,法院同样可以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判决。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该既考虑到成文法规又考虑到“公序良俗”,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合理的判决执行结果。

  此外,香坊区法院8日回复记者:9日将接受采访。记者对此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责任编辑:张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