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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员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03-11 09:59:05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王雪梅 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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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委员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言—— 

规范辨认程序建立受害人赔偿机制

  黑龙江日报北京3月10日电 日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我省全国政协委员在参加小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建议:进一步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程序,尽快在我国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救助机制。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辨认

  陶夏新委员认为,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在依法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则及规定仍有不协调之处,影响到办案质量。

  陶夏新委员举例说,关于“辨认”的程序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不尽相同。他认为,辨认笔录虽然不是七种刑事证据之一,但在有些案件中却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辨认”作为侦查的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辨认的过程是否规范也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尤其是我国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和被害人是很少出庭的,而辨认犯罪嫌疑人的人绝大多数是案件的证人或被害人。辨认的过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  

  建议:进一步规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程序

  陶夏新委员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侦查”一章中增加“辨认”这一节,详细规定辨认的程序,具有操作性;条文中明确见证人的身份,说明是否可由当事人的亲属或家属担任见证人、见证人在年龄上是否有规定等等,见证人可由公证员或律师担任,以具有法律效力,所需费用可考虑从法援补贴经费中予以支付;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规定尽快统一起来。


 

  关键词

  受害人赔偿救助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大约有8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法实际获得赔偿,造成被害人家庭家破人亡、陷入贫困的现象越来越多。”何小平委员说,民事判决取证复杂,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时候还没来得及对刑事案件罪犯财产进行确认、分割,罪犯已被执行死刑或异地关押,法院不能保证被害人获得赔偿,获得赔偿也很难兑现。“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例如浙江省、青岛市等,开始尝试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补偿制度,在罪犯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因刑事案件伤害造成家庭生活极端困难的被害人家属,由人民法院直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  

  建议: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赔偿补偿、社会救助机制

  加大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调解工作力度。调解中确定的赔偿数额,无论多少,应以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为原则。调解不成必须做出民事赔偿判决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尽量避免空判。尽快在全社会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困难救助机制。当犯罪人无力承担赔偿额度,且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庭生活又十分困难的,可由各级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机制给予一次性救助,符合家庭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在我国尽快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国家赔偿或救助机制,政府可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让受到刑事侵害的无辜公民都能得到救助,切实解决他们因刑事伤害造成的生活困难,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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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