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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工商局点评八行业“霸王条款”
2012-03-13 09:10:13 来源:东北网-大庆晚报  作者:刘波 庄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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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13日讯 许多细心的市民都会发现,不平等条款几乎充斥在各个行业。面对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作为消费者又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记者了解到,今年,市工商局将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是: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昨日,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对商品房销售、汽车销售等八个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了详细点评,消费者或能从中摸到一些维权的门道儿。

  商品房销售行业

  ●设置陷阱

  “乙方(消费者)违约时,甲方(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0%;甲方违约时,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0.1%,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点评: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无视要约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为准,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材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出卖人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依据,如有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

  点评: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隐瞒情况

  “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十天内,未能依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点评:这种做法客观上隐瞒了导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多种情况,故意排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或经催告履行债务的可能,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转嫁风险

  “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管制及办证行为滞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坏、高考期间停工或其他政府规定、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出卖人在交房时告知买受人即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点评:在上述原因中,有的确实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但也要甄别情况实行部分或全部免责。有些则纯属开发商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如施工方施工误期、因技术上需要更改图纸、因天气影响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像高考期间停工、办证行为滞后等内容,是开发商可以预料并提前做好准备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而像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第三人破坏等,则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不准“犹豫”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点评: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犹豫期”内要求退还定金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房屋中介行业

  ●无功受禄

  “买受方有反悔不买,或不按约前来签订受让合同等其他行为,致使无法完成签订合同之情形,则购房定金由出售方全部没收,同时支付给中介公司佣金(总房款的3%),作为居间方收取的从事中介业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点评: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规定双方没有签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中介公司总房款的3%佣金,于法无据,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单方受益

  “因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点评:该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排除了守约方依法获得违约金的权利,使中介公司无论是否居间成功,都可以获得报酬,明显与法律相悖。

  ●独家垄断

  “出售方只能委托本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本公司将积极为委托人寻找购房者,当购房者条件符合要求后,委托人应当到本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否则委托人应当支付本公司房屋标的额的2%作为违约金。”

  点评:中介公司为获得房源的独家信息,要求委托人签订单独委托合同,此举侵害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另外,签不签订正式合同是买卖双方的事情,与中介公司无关。委托人未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中介公司就收取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汽车销售行业

  ●没收首付款

  “购货方,在接到供货方提车通知×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部余款付清提车,逾期首付款不予退回,车辆的所有权归供货方所有。”

  点评: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首付款相当于预付款,不同于定金,不能没收,只能是退回或抵做货款。另外,条款只规定了消费者逾期付款的责任,却只字不提销售商逾期交车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试驾不担责

  “对试驾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车辆损失,以及人员伤害等一切损失,均由您(试乘试驾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点评:汽车销售商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将试乘试驾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提供车辆给消费者试驾,是汽车销售商市场营销的一部分,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试驾者需要对因个人过错造成的试驾事故承担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指定维修点

  消费者“只能在指定点维修汽车”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就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如果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管在指定点,还是在指定点以外的地方修理,只要修理厂具备相应资质,且没有使原问题扩大,厂家都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自己说了算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

  点评:不少消费者以为,汽车销售合同只是一份买卖合同,其实产品说明书、保养手册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最终解释权归厂家”类似的条款,在很多产品说明书中都存在。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该条款的解释权归厂家,就会作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极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咋合适咋来

  “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动作出特别规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涨价;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则会按相关规定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找借口免责

  “如因厂家发货不及时等非销售方原因造成购车人不能及时提车,销售方对购车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点评:销售方把生产厂家发货不及时的原因当做借口转移合同风险,销售方免除了自身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婚纱摄影行业

  ●责任降最低

  “如因机器故障或者网络问题造成的数据文件丢失,恕本影楼只提供重拍服务。”

  点评:婚纱影楼对自己的机器和电脑负有保证其处于可正常工作状态的义务,如果出现故障导致相片丢失,则影楼存在过错,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营者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交钱概不退

  “定金一经交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

  点评:婚纱影楼的上述条款,否定了定金的担保功能,违反了《担保法》和《合同法》对“收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约定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条款。

  ●丢物不负责

  “拍摄期间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如相机、录像机等,若有遗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点评:经营者这种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应是无效的。

  ●赔偿自己定

  “如礼服租借期间有破损或遗失,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点评:如果消费者造成礼服破损或者遗失,应当按照法律确认的当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而非按影楼自行制定的赔偿规定赔偿。

  物业服务行业

  ●钥匙挟房主

  “接房时,业主要先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缴半年或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开发商不交钥匙,业主不得入住装修。”

  点评:这条规定大多设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订立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按照《合同法》中规定的交易习惯和物价部门的规定,业主入住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应当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强行要求业主预缴半年或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无法律根据。

  ●强收清运费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装修垃圾,业主按建筑面积2元/㎡缴纳垃圾清运费,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点评: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的清运,由业主自行选择:一是自行清运,二是委托清运。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统一清运装修垃圾,强行要求业主缴纳装修垃圾处置费。

  ●“嘴大”啥都管

  “在规定时间内,业主应主动向物业公司,缴纳物管费及水、电、气费,如逾期不缴或拒缴,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追缴,并按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同时可采取停水、停电和诉讼等措施进行追缴。”

  点评:目前,有许多物业公司为便于收费管理,通常规定物业管理费和水、电、气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通常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手段。

  从法律角度看,水、电、气的提供与使用是业主与水、电、气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则是物业服务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停气。物业公司通过断水、电、气等方式收费是违法的。


  美容美发行业

  ●不退没商量

  “一经售出,概不退卡。”

  点评:经营者在美容美发卡上备注“一经售出,概不退卡”,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另外,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不适得鉴定

  “如在美容过程中身体出现不良反应,请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退卡,退卡时,按购卡金额扣除已消费的金额。”

  点评:消费者到美容美体店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如未尽质量保证义务,使消费者受到伤害的,应当给予消费者赔偿,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过期就作废

  “此卡有效期一年,不计息、不能提取现金,且过期作废。”

  点评:格式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但过期的卡内余额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消费卡过了有效期后,经营者可以拒绝消费者继续持卡消费,但卡内余额应该返还给消费者。

  本条规定,是经营者利用其预先拟定的优势地位,只强调自身的权利,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商场超市

  ●赠品无人管

  “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因此,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也应实行三包。

  ●付款也查票

  “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此时,商家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已经不再对消费者所购商品拥有所有权。

  购物后,商场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自己当“裁判”

  “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会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旅游行业

  ●景点随意调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点评: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设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善后不担责

  “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即使经营者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也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消团”不赔偿

  “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

  点评: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经营者可不给予消费者赔偿。但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用此规定将经营风险的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不公平的。

  ●强迫补房差

  “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差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点评: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消费者补交房差。此举是违法的。

  ●频出“障眼法”

  “本次团游入住准×星级宾馆”或“本次出境游入住五星酒店”。

  点评:目前国内的酒店星级评定中并没有“准”字级酒店,一些旅游广告中出现的“准”字号酒店,大多是旅行社无法满足旅客对住宿的要求而使出的“障眼法”。

  另外,国外的五星酒店大多相当于国内的三星级酒店,经营者故意模糊“五星”和“五星级”的概念,是诱导消费者与之签约的把戏。

  ●玩文字游戏

  “本宣传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合同为准。”

  点评:宣传材料内容,对旅游品质及价格的确定是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旅行社与消费者合同中约定的“宣传资料内容仅供参考……”等条款,混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概念,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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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