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3月24日讯 23日9时30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2011年“7·21”事件中造成联部街58号居民楼局部坍塌一案,对肇事房主于丽萍、宋传春(曾用名宋传友)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审理。
2011年7月21日4时左右,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58号居民楼因相邻建筑工地施工挖地基,造成部分楼体发生垮塌,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2012年2月13日,在南岗区人民政府发往南岗区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向宋传春(宋传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函》上写明:在抢险和安置受灾群众中,南岗区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国库中共支付人民币7006122.91元,应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国家财产遭受的损失。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于丽萍、宋传春(曾用名宋传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于丽萍、宋传春行为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时30分开庭后,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双方举证、质证。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于文生进行了辩护。辩方认为宋春友夫妻以普通居民身份修建自家房屋,属于居民个人建房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不准确。另外,联部街58号楼楼体设计违反了设计规范,开始就是一处危房。此外,律师还对宋传春夫妻修房理由、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和夫妻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等事项提出了辩护意见。
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表示,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