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
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2〕3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市民素质,改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城市道路不文明交通行为专项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二)变更车道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三)会车时未按规定关闭远光灯;
(四)应当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
(五)未按规定停放、临时停放车辆;
(六)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作业人员;
(七)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九)驾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吸烟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交通行为: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闯红灯;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未按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载物;
(五)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或者未按规定靠路边行走;
(九)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三、市民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正面宣传引导、借助媒体曝光和鼓励市民抓拍等方式,营造人人参与交通管理的社会氛围。
四、对公交车、出租车、残土及建筑材料运输车等营运车辆的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抄告其行业主管部门,由其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警务车辆,应当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对其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后通报或者抄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时,会同巡(特)警、派出所等部门实行警务联动,采取现场处罚、利用固定及移动式电子监控设备摄录等方式,依法从严查处城市道路不文明交通行为。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