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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11月起对禁养犬进行整治 无法安置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2012-03-31 16:06: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霍崇斌 金钢 岳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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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31日讯(霍崇斌 金钢 记者 岳云雪)《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4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为宣传贯彻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3月31日,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在中央大街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据了解,活动中,民警共向市民发放《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禁养烈性及大型犬种品种介绍》、《个人、单位养犬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宣传单23000份。同时,还通过播放音频、视频《致广大市民文明养犬的倡议书》,举办图片展等形式,全面介绍养犬规定,倡导文明守规养犬。

  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集中为市民办理《养犬登记证》;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扩大文明养犬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养犬规定;及时受理和处罚违规养犬的违法行为,对违规饲养的犬只进行妥善处置。

  据介绍,4月1日至5月30日为警方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5月31日至10月30日,哈市公安治安管理局将会同市畜牧局、工商局、卫生防疫等部门,设立犬只登记办证机构,为饲养犬只的市民集中办理犬只登记、办证工作。10月31日至12月30日,将在集中登记办证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未办理登记证的犬只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对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及时清理占道售犬,收容遗弃犬、流浪犬,捕杀狂犬。此间,警方将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违规养犬的行为进行查处,没收违规饲养的犬只。

  哈尔滨市公安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警方将切实按照《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登记、巡查、处理等职责,规范市民养犬行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养犬条件:

  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固定居住场所并且独户居住的,能够提交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和房屋租赁等房产证明的合法公民都可以养。凡单位能够提供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饲养地不在对外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及居民区,有确定的犬只管养人员,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的合法单位均可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养犬人在住所内饲养犬只,应当有效控制犬只吠叫。禁止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以及实施为犬只梳理毛发、洗澡等行为。

  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或者携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三)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四)不得携犬与他人争道抢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有效制止犬只追咬行人、持续吠叫或者在人员聚集处追逐嬉闹;(六)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七)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三)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四)宾馆、饭店、商店;(五)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六)中央大街等步行街、休闲体育广场、绿化地带和公园。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养犬人遛犬时间为每晚19时至次日6时。

  法律责任:

  登记在册的犬只伤人后,如果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的或者犬只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一)利用敞开式阳台饲养犬只或者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和其他养犬器具的;(二)未按规定用犬绳牵领犬只的;(三)未按规定使用犬绳、嘴套或者怀抱的;(四)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五)携犬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区域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外出的;(七)单位将饲养的犬只转让给居民的;(八)居民将饲养的犬只挂靠在单位名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一)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的;(二)犬只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三)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四)养犬人有三次违法养犬记录的。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二)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三)伪造、变造、倒卖养犬登记证书的;(四)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留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动售犬或者占道售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占道售犬设施,并由公安机关对违法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抛弃或者掩埋犬只尸体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罚款。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罚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养犬。

  对烈性犬、大型犬的整治:

  市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计划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共49种,凡肩高超过50厘米,体长超过70厘米)专项整治活动。已经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居民在整治工作开始前自行安置,没有安置地或无法安置的,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留检所处理。

  犬只登记:

  在集中登记开始后,养犬人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登记网点索取养犬登记材料、签订养犬责任书后,携带犬只、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免疫、登记、发证(具体登记时间将通过媒体对外公布)。未取得养犬登记证书或者未经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扣留犬只,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