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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2-04-07 08:26:4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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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7日讯 记者4月6日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据悉,随着城市车辆的增加,停车成了摆在很多市民面前的难题。为解决哈尔滨市停车基础设施不足的问题,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近日起草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妨碍或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位使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停车场未经规划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妨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员不开发票可拒付停车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哈尔滨市政府委托的单位采取直接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管理者。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由产权单位直接经营管理,也可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经营管理。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取的停车服务费,根据停车场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经营者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统一使用由哈尔滨市地方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机动车停放的正常秩序。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反馈给市政府法制办。

  截止日期:2012年4月12日

  网址://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

  邮编:150021 传真:86772032

责任编辑: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