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6日讯
政策争取来之不易:全省唯一失地农民社保构建试点市
市委、市政府了解到,被征地的失地农民拿到土地补偿金后,有的不擅投资,甚至一骨脑儿花光,难以支撑后续生活。2009年起,齐齐哈尔市就尝试将城中村失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但由于按当时政策限制计算,参保后享受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只有大约200多元的养老金,农民觉得太低都不愿意参保。市领导多次辗转省人社厅争取政策支持,经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又更新了实行办法,将失地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按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参保,如此一来,失地农民可以更好地享受一些特殊政策。但国家政策规定,灵活就业参保年限必须满15年,而“城中村”失地农民从未交过保险,也达不到参保年限要求,想从征地时间往前推着计算,补齐15年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也行不通。市长韩冬炎带领市人社局再次向上争取,最后经省人社厅批准,将齐市定为全省唯一的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试点城市,放宽政策,年限允许往前追溯,补齐15年保险费,享受失地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2月,以国家和省现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为基础,以缩小城乡差别,追求农民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切实解决齐齐哈尔市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养老问题,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社会保障新办法出台。
政策涵盖群体特殊:
“城中村”失地农民范围有限
参保对象并非涉及全市农民,而是指现划定的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中村”中,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被征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完全失地或70%大部分失地的十六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如行政村整体征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全村整体参保。具体说,一是正在征地过程中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失地后自愿转为城镇居民身份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原有完全失地、户籍未转为城镇居民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被征地农民;三是原有完全失地,户籍已转为城镇居民且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征地农民。
失地农民参保意味着,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如果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6部门经办流程明确易懂:
每年6至8月上门一站式服务
市人社局负责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批文确定失地农民的人数及相关材料;公安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已确认具备参保资格的完全和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中,应由财政部门承担部分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社局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为相关人员输入参保缴费手续,发放相应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并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具体办事流程为: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市人社局确定的参保人员数量确认参保人员,并将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的名册、征地协议合同、台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证等材料上报到所辖区人社局,材料初审后再由辖区人社局报送市人社局待审。
市人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市公安部门将为具备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为办完户籍转移手续的合格人员办理参保审批手续;对达到和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办理相关享受待遇审批手续。
市社保部门依据市人社局提供参保资格审批手续,办理参保手续,将参保农民录入到养老保险系统,计算缴费金额,发放相应待遇。
市财政部门将具备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资金一次性转到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为办理完城镇户籍转移手续的失地农民办理相应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为确保整个程序有章有法,服务高效,市人社局将会同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在参保资格确认环节上采取一站式服务。
在初次集中办理参保手续后,市人社局组织相关区人社局在每年6-8月期间为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人员办理缴费手续。
资格认定不草率:
村民代表也有发言权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公布,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后续参保手续。
土地被征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的农民不能参加“城中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筹集缴纳比例严格:
个人拿4成集体补助4成财政补贴2成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资金筹集采取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40%,其余40%部分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城中村”改造采取村集体补助60%、其余40%部分个人承担。)一次性缴纳15年的费用。
也就是说,被征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所需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村集体补贴为所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额的40%,市、县(市)财政补贴为所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全额的20%。
老年失地农民受益:
大一岁少缴1000元
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自参保之日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金额按参保之日计算;如需自参保之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年度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比例计算缴纳。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按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的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阶梯级差参保缴费方式从参保之日一次性补缴;阶梯极差从女55岁、男60岁开始按年龄每增加一岁缴费总额减少1000元计算,年龄增加达到15年不再继续减少,减少的被征地人员缴费部分由村集体承担。
与城镇灵活就业待遇比肩:
一次性缴费15年每月453元养老金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缴费期在15年及其以上的被征地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直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未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从参保之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不足15年的,应当从参保之日往前补缴相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确保达到15年缴费期限,但不能超过15年缴费期;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被征地的参保人员,如个人缴费有困难,可自愿申请贷款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每月按一定比例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扣除一部分用于偿还贷款。
养老金发放将原每人每月享受247.5元的标准提高到最低每人每月享受453元的水平,由市、县级统筹直接纳入到省级统筹,并享受正常的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死亡后还有待遇:
1万元丧葬费和抚恤金
被征地参保人员死亡的,将其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和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扣除领取的养老金之后,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黑人保发2010年53号文件规定发放丧葬补助费4000元和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合计为10000元。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未实施前,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中村”被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但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被征地农民,除在参保资金筹集方面不享受政府补贴、村集体补助外,其他待遇等同。也就是说,2009年前城中村已经被征地变为城镇居民的,也没有另外分有土地的,不享受政府和村集体补贴,自己全额缴付应缴养老费,还可享受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征地补偿不够养老费:
自愿补差仍享受保险待遇
参保者年龄计算至关重要,被征地农民年龄计算时段是以参保之日为准。相关的账户和缴费记录都以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准,并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后,应申请将此前参加过的农村养老保险退保,经办部门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本人。
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参保时一次性计算缴费方式,因此,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的缴费标准要按当年的标准计算,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如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得征地补偿费不足以支付养老保险费中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的,如其自愿将缴费不足差额部分补足,且村集体也自愿将村集体缴费差额补足后,可以参保。
被征地农民为转为城镇居民,获得城镇居民户籍后,可以将“新农合”转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身份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负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