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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要求抓好医疗机构内部治安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2012-04-30 11:11:42 来源:东北网  作者:方庆伟 衣晓峰 杜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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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30日讯(方庆伟 衣晓峰 记者 杜筱)近期,部分地区先后发生医务人员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性治安事件,损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4月29日,国家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着力解决医疗机构安保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漏洞;要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同时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规范投诉管理,完善医患沟通渠道。

  近期,部分地区先后发生医务人员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性治安事件,损害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极其恶劣。4月29日,国家卫生部紧急召开了“全国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表明了政府切实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正常诊疗秩序的态度,震慑防止涉医犯罪案件的决心。

  黑龙江省卫生厅当日向全省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相关医疗机构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迅速落实《通告》精神,着力解决医疗机构安保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漏洞;要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同时要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规范投诉管理,完善医患沟通渠道。

  《通告》指出,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提出,医疗机构应按相关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方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到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规定,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盗窃、掠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据了解,此《公告》已于4月29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