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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制订新条例缓解停车难 拒不恢复停车场的可查封
2012-05-13 08:56:14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董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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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3日讯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有效缓解停车难,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并于近日按照立法程序提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将全市停车场及停车泊位全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同时规定停车场“应建必建”。

  路面与人行道停车统一管理

  《条例(草案)》理顺了停车场管理体制,将原由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人行道停车泊位划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同时规定,市政府要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实行相互协调配合的停车场管理体制。另外,转变了停车场监管方式,规定公共停车场和配建专用停车场管理实行备案制度,考虑到道路停车泊位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其自身掌握停车泊位情况,因此对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没有作备案规定,只要求经营者按时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

  公共停车场可授权委托经营

  为规范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实现停车场规模化、专业化管理,避免个人承包、分散式经营模式的弊端,《条例(草案)》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经营。同时,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实行停车场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拒不恢复停车场的可查封

  《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为了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保证“应建必建”,对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处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为有效解决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这一突出问题,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强制措施,对逾期不恢复的,自责令恢复之日起,按改变用途停车位数,每停车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拒不恢复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改变用途的停车场采取查封措施。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