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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31日起实施防烟条例 违规吸烟者最高罚200元
2012-05-31 23:04:35 来源:东北网  作者: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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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31日讯 (记者 王蕊) 今天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5个世界无烟日。被称为“国内最严禁烟立法”《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于今起正式实施,哈尔滨由此成为国内首个立法并执行包括办公场所在内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防烟的城市,包括全市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国家机关在内的12类室内场所全面禁烟。

  目前,《条例》仅适用于哈尔滨道里、南岗、道外、香坊、平房、松北六个主城区。据哈市卫生局张伟晶处长介绍,全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均禁止吸烟,其中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外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座席、比赛赛场区域。

  据哈市卫生局张伟晶处长介绍,经哈尔滨市防烟基础调查显示,二手烟危害十分严重,70%的非吸烟者暴露于二手烟环境下,其中82%在家庭、67%在公共场所、35%在工作场所;男性吸烟率53.5%,女性吸烟率5%;调查人员在室内全面禁烟公共场所看到,吸烟人的比例为44.8%。据统计,烟草中含有4000种以上化学物质,其中250种是有毒或致癌物质。长期吸入二手烟会导致精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引发头痛、头昏等,甚至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

  张伟晶说,《条例》明确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对违反《条例》“不管不劝”、做不到“四有一无”的经营者将予以警告,逾期不改者可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最高可达3万元的处罚;对于违规吸烟者,最高罚款额为200元。而《条例》的实施并不是“以罚为主”,处罚的目的是督促禁烟场所的经营者主动成为义务监督员。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条例》中重点强调了非吸烟者的权益。张伟晶表示,《条例》不要求市民戒烟,而是选择适宜的场所吸烟,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权利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或告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市民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