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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十万老人“非婚而居” 不登记难受法律保护
2012-06-12 09:23:43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孙莹 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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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6月12日讯 不领结婚证书,不摆结婚酒宴,只为给自己找个“老来伴儿”……这种非婚而居的“走婚”生活,正在哈市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中流行。记者从市老龄委了解到,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约有140万人,其中离婚、丧偶的单身老人约占30%,据粗略估算,这些老人中正处于“走婚”状态的已占到了近三成。这些老年人并不是要提前感受将来的婚姻生活,而是在寻求“养老式婚姻”的同时让自己不受一纸婚书的牵绊。这种“合则来,不合则去”的“走婚”,背后隐含着诸多的无奈。

  老人“走婚”四原因

  家住道里区66岁的张大妈,4年前与同样丧偶的王大爷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想登记结婚,但遭双方子女强烈反对,理由一致:担心对方分走各自父母的原有财产。两位老人只好和各自儿女达成协议——不登记结婚、只同居,才走到了一起。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子女反对,老人妥协;为保护自己财产,避免登记结婚后产生的家庭财产纠纷;为给彼此一个相互适应的心理缓冲期;以及法律意识淡漠,认为岁数大了登不登记无所谓;这四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市“走婚”老人的常态。

  71岁的徐大爷在半年前与65岁的郭阿姨同样选择了“走婚”,“我们原本都有房产和存款等,还想贴补亲生儿女,一旦离婚或一方去世,两家人难免产生财产纠纷,反而给儿女添了麻烦。”徐大爷告诉记者。

  老人再婚常遇问题

  黑龙江大学文学院张奎志教授认为,绝大多数老人选择“走婚”,“搭伴养老”可以说是其最主要的诉求之一。

  据哈市某婚姻医院心理医生徐老师介绍,再婚老人很容易出现四种感情问题。首先,很多老人再婚前对对方的习惯、个性等没有充分认识,生活在一起才发现很难磨合。其次,一些老人抱着物质依靠、生活照顾、落户口、解决住房等目的结婚,一旦婚后发现无法实现目的,就会导致分手。再次,有的老人再婚只维护自己的利益,缺乏同甘共苦的共识,导致感情摩擦不断。最后,常拿对方与原配进行比较,产生不满和怨恨。这四类感情问题,正是许多老人选择“走婚”的主要原因。

  在市老龄委提供的各种法律咨询服务中,近年来涉及老年人房产财产纠纷问题的占了近一半。从类型上看,离婚再婚的老年人对房屋产权确定、承租使用、再婚财产归属等方面格外关注。记者从我市各区级法院也了解到,法院每年受理的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纠纷案件都在百件以上,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存款或理财产品以及赡养三个方面。公证部门的统计数据也表明了老年人再婚中的财产“心结”——在我市去年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中,70%是再婚老人。

  已经有着三年走婚经历的74岁的王大爷更向记者直言,他选择“走婚”就是为了避免随着一纸婚约而来的财产、赡养等闹心事。

  “走婚”难受法律保护

  据南岗区法院法官介绍,老年人在“走婚”过程中,一旦遇到财产纠纷、赡养等问题,均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再婚老人的财产案件中,再婚双方争执的焦点大多集中于房产。再婚老年人一旦去世,再婚配偶、继子女和老人的亲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亲生子女不甘心家产旁落,大多与继父母等争得不可开交。再婚老年人一旦婚姻触礁,不少收入比较悬殊的老人在分割财产时往往会产生分歧。许多再婚老年人在一起生活时间比较长,婚前与婚后财产难以界定,也使得纠纷频发。另外,法律规定继子、女对继父、继母有赡养义务。许多老人以此将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药费或赡养费等。而相较于再婚老人,看似合情的“走婚族”却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出现问题时因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而无法立案或难以维权。

  “婚前约定”可做保障

  “老人再婚登记前,做婚前约定是最佳解决方式”,徐老师建议有再婚需求的老年人,“婚姻行为首先要合法,可以将婚后可能产生的矛盾拿到婚前解决,通过婚前公证、婚前协议等避免一系列婚后可能产生的矛盾。”

  法律界人士表示,对于想再婚的老年人,可根据各自的家庭情况遵循“折中原则”,也就是说,双方可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公证、对财产继承权做出明确约定,对婚后双方老人的赡养关系、护理关系等均做出约定。老人再婚登记前,在确定财产归属的同时,还可以把婚后生活规则约定清楚,比如,老人生病,双方子女如何护理,以及病故如何养老送终等等。

  此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隐匿、扣押财产等方式干涉老年人再婚和与配偶生活的权益,不要为父母再婚设置障碍。这也是对为人子女的提示——要更多地为父母的幸福着想,这样,再婚老人的婚姻生活才会更轻松和谐。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