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4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已享受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患者的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复检将于11日开始。据悉,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据了解,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8年和2010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复检时间为11日-20日(周六、日不休息)。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复检两项内容。
参加复检的特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他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复检医院按照规定收取复检费30元(包括会诊费及体检费)。
特别提醒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到黑龙江省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70周岁(1942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本原件到就近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和身份认证。
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患者和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委托代办人携带复检材料和户口本原件到就近定点复检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和身份认证。
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在其他年份申报并享受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可于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4年。
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只参加身份认证,不参加复检。透析患者由透析定点医院进行身份审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患者于三季度待遇审核时进行身份审验。
因欠费或其他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医疗保险费用及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复检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黑龙江省医院 (香坊区中山路82号0451-87131033)(新门诊楼四楼体检中心)
2.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0451-87090233)
3.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道里区地段街151号0451-87123592)
4.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道外区卫星路38号0451-55601245)
5.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道外区靖宇街119号0451-88029830、88029617)
6.哈尔滨市中医医院 (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0451-88029238)
7.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 (平房区集智街31号0451-86598230、86598021)
8.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 (香坊区和兴路32号0451-82130275)
9.哈尔滨市传染病院 (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309号0451-55602398)
10.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道外区宏伟路217号0451-82421934)(精神分裂症患者指定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