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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7月11日讯 哈市政府今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的指导意见》,正式推行物业服务纠纷联合调解机制。今后,在哈市各街道办、社区、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建立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新房验收、房屋租赁、违法搭建等规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纠纷,以及时化解百姓物业纠纷。哈市首批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月建立。
人民调解:建立物业纠纷处理新渠道
据介绍,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实现将物业服务纠纷化解,力争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乡镇)”。
意见规定,社区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社区一般性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受理、调解及纠纷信息的排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街道(乡镇)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房产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等工作,积极协调物业服务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纠纷调解。
受理范围:七类物业纠纷可调解解决
意见中规定了哈市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调解物业服务纠纷的范围,其中七类物业纠纷可调解解决。其中包括:
一、业主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入住环节关于验收、交付、收费等问题的纠纷;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履行服务合同,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材料移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四、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约定的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事项引发的纠纷;
五、旧住宅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六、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七、其他适合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程序方法:物业服务纠纷须一个月内调结
按照意见规定,哈市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住所或纠纷发生地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同时,哈市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移交机关重新申请处理,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
此外,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也可根据法院诉前转交或委托开展物业服务纠纷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重新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服务纠纷,一般应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服务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