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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交警清理占道设施规范停车秩序 15日起私设停车场罚1万
2012-07-12 07:42: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吴凡 马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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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除下来的障碍物

  东北网7月12日讯 哈尔滨市交警部门近期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障碍物、私设停车泊位、违法停放及挤占公交站台停放车辆进行清理和整顿,并对占道自用停车场进行重新登记和审核。未按期限自行消除违法行为或未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交警部门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据交警部门介绍,此次清理范围包括擅自在人行道设置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障碍物;擅自在人行道边石下搭建的木板、铁板、混凝土等各类供车辆通行的临时道口设施;擅自设置停车标志牌或施划停车泊位线;同时对十字路口、网状线、人行横道线、公交站台、未预留3米以上行人通道、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通道的违法停车行为及公交车不进站台路中上下车的行为,交警部门将通过“贴、锁、托”的方式继续加大查处力度。

  据哈尔滨市交通管理局秩序处停车场管理科科长夏强介绍,各交警大队于7月5日起组织开展对辖区各街路的摸排工作,并通知和要求沿街单位、居民在7月1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各类障碍物和占道设施,撤销擅自设置的停车标志牌,驶离未按泊位线停放的车辆。

  据介绍,对沿街单位以前办理过占道自用停车场,已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的,辖区大队经现场认定,满足现行办理道路专用停车场条件的,书面通知其限期15日内重新办理停车场手续,到期未办理的,依据《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6条和46条的规定,处500元罚款,并撤销其停车场标志,对停放车辆进行处罚。经现场认定,不能达到道路专用停车场设置标准的,书面通知其限期3日内撤销其停车场标志、标线,逾期对停放车辆进行处罚。逾期未撤销的,依据《办法》第23条和46条的规定,处1万元罚款。

  同时,对以前未办理道路自用停车场手续,擅自设置停车场标志或标线的单位,依据《办法》第23条和46条的规定,处1万元罚款。经现场认定,满足办理道路专用停车场条件的,书面通知其限期15日内重新办理停车场手续,到期未办理的,对停放车辆进行处罚。经现场认定,不能达到道路专用停车场设置标准的,书面通知其限期3日内撤销其停车场标志、标线,逾期对停放车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