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3日讯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形成了草案一审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30日,该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稿主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食品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饭店应报告不安全食品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摊贩应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小作坊应对外公开承诺书
小作坊应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餐厨废弃物禁止排入河道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或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处理,或未与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签订协议,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校外托餐最高罚1万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与方式
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今日的《黑龙江日报》、东北网(//heilongjiang.dbw.cn/system/2012/07/12/054051746.shtml )进行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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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校外托餐机构”又称“小饭桌”,是指专为中小学生提供的一种饮食服务,经营者一般在学校附近租赁房屋,每月收取定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