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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通过 乱设停车位遭罚
2012-08-01 09:36:19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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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日讯 31日,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择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哈市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应当予以扶持,同时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限期内不恢复可查封并罚款。

  擅改公共停车场用途

  可查封并罚款

  截至2011年年底,哈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4万辆,而停车位仅有22.7万个,停车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针对小区、商业街区停车场配建数量不足的问题,《条例》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在机动车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等区域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和管理者。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泊位数量,每停车泊位每日处以二百元罚款。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进行补建的,处以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机关专用停车场

  应让办事人免费停车

  居住区内的停车泊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通畅、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产场,在有空余车位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内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车。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擅自设停车泊位

  可罚两万

  《条例》指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总量控制,并随公共停车场的增设逐步减少。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哈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管理者应当按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

  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停车场位置变化

  要向社会公布

  停车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场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哈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