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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凤区法院深化“二三四”调解机制 助力矛盾化解促和谐
2012-08-30 10:53:41 来源:东北网  作者: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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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30日讯 龙凤区人民法院坚持把民事案件调解工作作为新形式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五全”调解模式的具体工作内容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以强化两个根本建设为保障,以搭建三级联动平台为载体,以实现四个阶段延伸为支撑,努力构筑多元化、立体式的调解格局,展现了人民法院秉公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2011年下半年以来,该院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达到了85%以上,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以强化两个根本建设为保障,不断夯实民事案件调解基础

  龙凤区法院坚持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并重的原则,以加强业务能力为根本,以加强作风建设为保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把“两个建设”纳入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

  一方面,该院始终要求全院干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把民事调解工作上升到强服务、保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和提高审判质量的高度来认识,以“创先争优”活动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使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了民事审判人员开展诉讼调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调解工作的更好开展和调解水平的不断提升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周五学习日和专家讲坛等制度,通过开展岗位培训、高层次学历教育和邀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举办讲座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办案法官的案件分析能力、庭审驾驭能力和综合调解能力,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还把调解撤诉率作为部门和个人审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体系,明确了奖惩机制,有效增强了办案法官开展民事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以搭建三级联动平台为载体,稳步提升民事案件调解水平

  为了进一步优化具体案件的调解效果,龙凤区法院创新机制,整合资源,不断深化并完善了由主管院长、庭室长、主审法官组成的三级联动调解制度,明确了疑难、复杂的案件,院、庭两级领导要亲临调解一线直接参与调解的工作要求,有效提升了全院民事案件调解能力和调解水平,确保了案件结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原告王某诉被告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为邻居关系,原告有一木制仓库与被告厢房相邻并借用该厢房作为仓库一侧墙体,由于原告仓库房顶排水存在问题,所以每逢急降雨时原告仓库房顶雨水就会淋到被告厢房墙体上,致使该厢房不能居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自行将原告仓库房顶拆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土地使用证规定的面积重新丈量、划分各自应占有使用的土地面积,并各自拆除占用对方土地所修建的建筑物,而被告辩称原告不是本村村民,无权在本村购房,不同意拆除车库,也不同意赔偿原告任何损失。案件经多次调解后,进入到庭审阶段,但原被告仍各执一词,分歧依然较大,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针对这样的情况,主审法官吴卿果断决定休庭,将相关情况向庭领导并经庭领导向主管院长进行了汇报。主管院长周广彬认为,如果双方重新丈量、划分土地面积,最后可能导致建筑物拆除,那么只能激化双方矛盾,有可能“案结但事不了”,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经研究后决定,由主管院长、民一庭庭长和主审法官3人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和走访,并再次进行调解。三位法官从相邻关系的法律角度和邻里关系的情理角度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既有说服教育,又有关心理解,既讲和睦相处的好处,又讲关系恶化的弊端,使双方当事人都逐渐认识到了自己不对的地方。最终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00元作为赔偿,原告也主动撤诉,并同意将仓库后移,让出排水通道,邻里双方和好如初。

  三、以实现四个阶段延伸为支撑,有力确保民事案件调解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龙凤区法院把调解工作延伸到立案、庭前、庭审和庭后四个不同的民事诉讼阶段和案件审理环节,做到立案时初步调解、立案后庭审前尽量调解、庭审中全力调解、庭审后判决前不放弃调解。对于上一个诉讼阶段没有得到有效调解的案件,采取再分析、再深入的工作方法,有针对性的开展下一轮调解工作,力争实现“案未审,事已结”、“案未判,事先了”的优质效果。

  在原告刘某、赵某诉被告邹某侵害其健康权一案中,由于被告强占原告常用早点摊位,双方发生争执,被告遂对二原告进行侮辱和殴打,致使原告之一的刘某头部、胸部和右眼外伤,小腿挫伤。但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被告既不赔礼道歉,也不给予任何赔偿。经过了立案、庭前和庭审三个阶段的调解,被告仍坚持辩称是原告打人在先,自己动手在后,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最后进入到庭后调解阶段,主审法官刘丽萍首先对被告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并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使其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同意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随后,主审法官又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了认定和核实,确定了合理的赔偿数额,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讲解了不能认定损失部分的依据和理由,使其主动减少了要求赔偿数额。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最终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刘某600元,并互相赔礼道歉。就这样,经过主审法官的不懈努力,不但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还从根源上避免的双方再发生冲突的可能。

  龙凤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耀东在全院工作总结大会上曾说:“法官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宁可再辛苦,也不要办出效果不好的案子,每一起案件都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如今,龙凤区法院的民事法官正是以这样的办案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他们的执著和坚守,默默地践行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职业追求和崇高理想,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贡献着他们的力量。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