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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颁布国内首部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政府立法
2012-09-17 07:47:21 来源:生活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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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9月17日讯 16日,在哈市政风建设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推进大会上,正式公布、下发了《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这是国内首部规范涉企执法行为的政府立法,也是哈市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之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哈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单国俊对《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他表示,在市一级层面上,哈市级执法队伍达126个,执法人员两万多人,执行法律规章1468部。这表明哈市执法具有实施主体多、法律依据多等特点。《规定》就是要通过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一个市场主体地位受到尊重,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法不受人为干扰的发展环境。

  推行执法审批备案制度

  单国俊表示,哈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将对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划分,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涉企行政执法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将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将下个季度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备案。例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内容、对象、次数和时间等内容。行政执法检查应严格按照报备的检查工作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内容、范围和时间。另外,对开发区内企业的例行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告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机构应将进入企业例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对象和内容、时间及依据、执法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在执法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卷宗,报送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禁止七种给企业增负行为

  今后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或者其他可以联合行政执法检查的,由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确定一个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实施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系统的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行政执法检查。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重复抽检。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收费指标。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禁止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让企业购买指定服务、拉赞助、参加收费会议培训、订阅报刊、加入协会等七种增加企业经济负担行为。

  乱作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单俊国表示,按照《规定》,除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外,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规定》明确,对违反《规定》的乱作为行为,将依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责任编辑: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