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吴宪波
民商审判在社会调整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民商审判有力的保障了公民权利,实现了社会公正,减缓了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几年来,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认真贯彻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方针,在相关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在加强审判工作管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近几年来,民商事案件审判难度大,疑难案件数量多,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我院民商审判干部只有两人、在困难多的情况下,经过民商事审判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每年的民商审判工作任务。2010年至2012年6月末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4件,审结64王件,结案率为100%。调解结案46件,调解率为71.88%,撤诉结案13件,撤诉率为20.31%。判决结案3件,判决率占0.46.87。当事人满意率达100%。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通过研究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加强调解功能,促进案件和解。
对案件进行调解是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庭前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借助代理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事人近亲属调解等方式,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建立多元化的诉讼调解机制,最大限度的扩大调解结案的比重,引导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促进社会和谐。
二、按照程序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主题,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在审判过程中抓好各个环节,保证程序公正,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科学运作。对疑难复杂案件合理调配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使案件流程管理最终达到保证案件运行顺畅,有利于和服务于审判,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每一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追求实体公正和实现程序正当,确保案件处理公正透明,让当事人看得到,信得过,“胜败皆明”,两年半里无上访、上诉、缠诉案件的发生。
三、以解决纠纷为目标,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院在审理每一案件时始终兼顾法律政策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努力做到既合原则,又近人情,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确保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强判后答疑,以案释法和调后回访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件的上诉率、改判率和申诉再审率,力求达到“调判结合、胜败皆明、案结事了”。
四、依法便民审案,注重社会效果。
法院在审案过程中,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了相应的便民措施。首先,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做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做到收案后快送达、快审理,最大限度地缩短办案期限,力争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最少的诉讼成本和更短的时间消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法院从事商事审判的共有二名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法院每年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种培训班,对民商事审判法官进行系统培训。重点是加强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快推进司法民主进程,坚持经常性学习,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每当群众来咨询时,及时进行宣传和讲解,让其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有效的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减少了诉讼案件的发生。提高了民商事审判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强化了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服务意识。
六、几点建议
经过研究分析,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
把民商事审判工作放在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高度来抓,使其发挥应有的法律调整作用。
2、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调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环境。要把诉讼调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在调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调解时机,释法说理,化解积怨,提高调解成功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加强民商事审判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审判工作质量。要把法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要加强法官素质教育,提高法学理论知识水平,增强司法能力,培养出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将警力向基层法庭倾斜,缓解基层法院人员过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工作经费投入,妥善解决交通工具,更好地适应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4、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机制创新,着重健全完善方便群众诉讼、就地化解矛盾、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等方面的建设。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设平等、公开、高效的诉讼保障机制。
5、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健全各级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制度,特别是公开审理社会影响较大和比较典型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旁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促进法院公平、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发挥民商审判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