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王超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来说,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时便捷、灵活高效、不伤和气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调解的优势更加突出。它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感人,说明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使矛盾纷争在相对的平和中妥善化解,为纠纷双方打开心锁,免除诉讼之累,有利于修复和谐的人际关系,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也有利于邻里之间、亲友之间、个体和群体之间的长期友好相处,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兴安区人民法院以切实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为服务“两个加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新贡献。如何完善调解考评机制,通过对很多调解案件总结,笔者认为:
一、人民调解基础作用更加明显
(一)人民调解网络要日趋健全。在全区、乡镇、村(居)、行业、企业设立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员,做到了“哪里有人群,那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二)调解工作领域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应由传统领域向消费权益、物业管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食品安全、劳资纠纷、学校等新领域拓展。
(三)人民调解员队伍要不断优化。从源头上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增强对重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处置能力,要让更多的优秀调解员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步伐要加快。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预警机制、化解机制要日益完善。
二、不容忽视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
(二)工作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三)村级调解组织功能不强。
三、建立科学人民调解工作考评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大调解”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考核考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责、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机制建设。
强化经费保障机制建设制度化,已成为构建和完善以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必备条件。
(三)建立量化个案补贴、以奖代补机制。
(四)明确考评主体,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监督制约与考核评估并重
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出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有必要加强对大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对人民调解员的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
(五)要加强制度建设
为了能够使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实现三者的联通互动和优势互补,最大程度发挥大调解的作用,必须以建立相关的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作为保证。我们认为,应重点建立以下长效工作机制和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大调解静态工作平台
通过召开月联席会议,可以基本掌握本区矛盾纠纷的动态,并对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及时提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协调、分流和督办有关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
2.建立定期排查制度,搭建大调解动态工作平台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动态平台,该动态平台就是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制度。
3.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实现调解工作的“关口前移”
在区、街道两级,应当分别以公安局和各街道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为主体,建立健全信息员队伍,广泛收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苗头性信息,形成区、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信息点三级网络、上下贯通、纵横联系、反馈迅速、运转协调、覆盖全区各个辖区、各个角落的信息预警体系。对提供有价值情报信息的信息员,应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规范各项调解工作
(1)领导接待日制度
(2)首问负责跟踪督办制度
(3)及时协调会办制度
5.建立长效宣传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
诉讼不是实现正义的唯一途径,人民调解同样是实现正义的有效形式。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所在,而诉讼则是实现正义的最高形式。可以说,人民调解是一种“双赢的解决办法”,能够发挥司法机关无法替代的作用,并能够与诉讼形成功能互补。
总之,通过各种制度和渠道来完善调解考评机制,使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地调解,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