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9月25日讯 近日,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受理一起诉鹤岗市住房保障局不履行房屋转移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刘某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归女方即原告所有,且房屋在购买时就登记在原告名下。两年后原告出卖该房屋时向房屋登记部门出具了离婚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但登记部门认为该房屋是婚后取得属于共有,只出示离婚协议不行,需要前夫到场签字确认同意转卖才行。而男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现在出卖与他无关,拒绝配合。房屋登记部门因男方不到场确认则拒绝为原告办理转移登记。原告认为房屋登记部门超越审查职责范围,没有法律依据随意扩大审查范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房保障局为原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通过本案庭审和群众反映,工农区法院行政庭发现在《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房屋登记部门一些工作人员对房屋登记的职责和审查内容仍停留在原《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理念中没有转变过来,习惯从确权角度要求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文件,不仅对当事人申请登记事项和提交材料审查范围主观扩大,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深入、广泛调查认证。比如经法院调解离婚对房屋已经明确归属的调解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在办理转移更名时产权登记部门仍要求另一方到场签字确认。登记部门每天都困扰在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房屋归属证明材料等是否真实,如何才能准确确认房屋归属?房屋转移是否有共有人?要求哪些人来签字确认归属等问题上纠结。不仅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大,也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带来许多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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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工农区法院行政庭没有直接简单指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正确的观点和做法,也没有就本案依法简单裁判,而是主动与市住房保障局进行交流,提出召开一次房屋登记工作研讨会,就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登记工作中争议突出、争论分歧较大的问题通过研讨,统一认识,从尔预防、减少纠纷的发生。市住房保障局积极响应,迅速组织房屋登记部门汇总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存在争议问题、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形成研讨议题转交工农区法院,工农区法院行政庭在法律角度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2012年7月15日,工农区法院与市住房保障局联合召开了全市首次房屋登记工作研讨会。市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住房保障局产权处、房政科、法制科、监察科等房屋登记工作方面专家和律师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工农区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从什么是房屋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的立法目的、《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对以往房屋登记工作做了那些重大调整、《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方面最新的司法解释等几个方面,针对房屋登记的申请、受理到审核须遵循的程序、申请人应提交哪些材料、房屋登记部门的职责及应审查的内容和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详细的阐述,明确了登记工作审查中应重点审查一致性、合法性等原则和注意的重点事项,并对市住房保障局提出的五大类22个议题及当前急需要解决的几个疑难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讨论,通过讨论与会人员就房屋登记工作的认识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扭转了登记人员长期习惯的、不符合现行法律新精神和原则的思想和观念,长期的争议和分歧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取得了共识。尤其是帮助房屋登记部门从传统的认识和顾虑中解脱出来,解放了思想和观念,解决了长期困扰登记工作的问题,对今后房屋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有效的指导作用。房屋登记部门同志表示会后马上整改规范,减少审查环节和事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并主动为本案原告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通过法官做大量的“说和”工作,本案的原告被深深的感动,主动提出了撤诉,与被告握手言和,最终使这起案件调解成功。
工农区法院积极主动认真服务于行政机关,指导和帮助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态度和做法受到与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好评。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对于工农区法院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主动服务的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和肯定,并指出法院服务前移、主动指导和帮助行政机关完善和规范工作,非常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对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具有积极的有效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这次法院以会代培服务指导行政机关工作的举措,是切实发挥法院指导、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减少行政纠纷,便民、利民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房屋登记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