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0日讯 执行法官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连线远在千里之外的被执行人李某,通过沟通,并对李某进行法律释明,致使李某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09年7月16日,李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小轿车,总价款16万元,首付5万元,余款11万元以所购小轿车作抵押,并由曾某和汽车销售公司担保,向兴安区农行借款(汽车消费按揭贷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没有全部履行合同,拖欠借款本金7万多元,且又到广东省办厂做生意,长期不回家。农行遂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偿还农行借款72365元及其相应的利息,并对抵押的小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李某虽陆续还了部分借款,但尚欠本金4万余元及其利息没有再支付了,农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后,得知李某现已长期在广东做生意,并查到了李的电话号码。执行法官先电话联系上李某,后又通过短信与之交谈并取得李的确切地址,随后进一步进行友好电话“交谈”取得一定信任后,便及时进行法律释明,同时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给李,将履行期限、法律责任一一告知李某。李后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提前了半个月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责任编辑:代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