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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供热办答复疑惑 12月31日后缴热费加收滞纳金
2012-10-17 08:52:26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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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7日讯 今年热费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滞纳金如何收取?在年底进户的新房热费如何计算?随着供热期日益临近,连日来一些市民纷纷就这些问题向市供热办咨询。16日,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通过本报向市民集中答复称,今年哈尔滨市热费价格仍按照居民价格和非居民价格两种方式收取,其中,供热期内新房入户用户按月缴费,热费欠缴如超期将收取滞纳金。

  阁楼将按净高计算面积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一是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纳。二是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缴纳热费,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

  据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用户房屋如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建筑均按住宅收取热费。即: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

  新房入户按月缴热费

  另据介绍,哈尔滨市作为典型的高纬度高寒地区,冬季漫长,每年供热期长达6个月。根据去年开始实施的《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新建房屋未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新建房屋如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即: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

  热费欠缴下年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热用户须在12月31日前齐本供热期热费,逾期未缴齐热费的,供热公司将从下年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对此,市供热办提醒市民,如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逾期未缴热费,供热单位可自合同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如未签供热合同,供热单位将按新《办法》规定,自下一年1月1日起开始计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