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 跨年交热费将收违约金
2012-10-17 11:33:30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10月17日讯 今年供热期即将开始,今年热费标准是否发生变化?滞纳金如何收取?新进户房屋热费如何计算?记者16日从市供热办获悉,哈尔滨市今年热费价格按照居民价格和非居民价格两种方式收取,自用车库热费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价格收取。

  热计量用户预交多退少补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一是实行热计量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交纳。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房屋超高空间加收热费

  据介绍,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公益设施执行住宅热价

  同时,对公益设施、自用车库等建筑均按住宅收取热费。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办公用房、老年福利公寓执行居民热价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按照相关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期间进户的,供热单位应当按实际供暖月向用户收取热费。当月20日至下月20日为一个供暖月,在供暖月内,15日(含15日)以内收取半个月热费,15日以上收取一个月热费。用户未按期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非居民住宅热费收取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7.49元。

  按照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在此之后交纳热费将按日收取违约金。

责任编辑:张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