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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集中供热区域禁建燃煤锅炉
2012-10-19 10:54:30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樊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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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日报10月19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近日完成修订,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旨在进一步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哈尔滨将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及洁净煤技术产品。

  根据该《办法》,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者使用清洁能源供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新建、改建、扩建供热锅炉,1蒸吨以下(含1蒸吨)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1蒸吨至4蒸吨(含4蒸吨)锅炉应当使用固硫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或者其它能够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4蒸吨以上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

  根据该《办法》,哈尔滨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茶炉、炉灶的单位,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在用的燃煤茶炉、炉灶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