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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私自修缮改造将受处罚
2012-10-19 16:41:00 来源:东北网  作者:魏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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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9日讯 (记者 魏义松) 鉴于今年发生多起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问题,19日,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明确产权者的责任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不可移动文物是指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据介绍,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核定,哈尔滨市共调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2014处,其中,产权国家所有1486处、产权集体所有324处、产权个人所有153处,产权不明65处。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团体及个人的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将受到处罚,触犯刑法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岗区的一处老建筑。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按照相关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及使用人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性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装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除。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进行修缮,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当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今后,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人及使用人在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改造工程时,应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施工方案后,在遵循《文物法》的相关条款的前提下,方可施工。否则,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依据《文物法》对其进行处罚。

  如果群众发现针对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活动,可拨打文物举报电话12318和文物管理咨询电话53641726。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