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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获批 擅自设停车泊位罚款两万
2012-10-20 10:40:39 来源:生活报  作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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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20日讯 1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条例》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限期内不恢复可查封并罚款;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泊位。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变用途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停车泊位每日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或无法进行补建的,处以应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停车场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或公共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停车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遵守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罚款。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通畅、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条例》还规定,停车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场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经营者应按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