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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是哈市供热办法实施第一年 热企拒绝测温视为不达标
2012-10-20 10:47:28 来源:生活报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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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报10月20日讯 20日,哈尔滨市将正式开始供热。据了解,今年是《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第一年,《办法》对哈市供热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对拒不签供热合同的企业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居民家室温须全天达到18℃;居民投诉家中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如拒绝测温,应视为供热不达标;因供热设施故障而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的,应双倍退费。

  热企拒签供热合同可最高罚万元

  供热单位与新建房屋用户应在房屋交付用户使用时签订合同,供热单位与既有用户应当在用户交纳热费时签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供热一个供热期的,视为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拒不与用户签合同的,处以供热单位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户五种行为应赔偿他人损失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如有连接或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等行为,应依法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户如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拒绝供热单位正常检修造成室温低于18℃,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室内设施热企应免费修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8小时以上的,应用张贴通知等形式通知用户。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日双倍退热费。《办法》还明确,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接到室温不达标投诉 热企须8小时内测温

  供热单位应定期监测用户室内温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室温不达标,用户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自被告知8小时内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现场测温的,视为室温不达标。双方有异议的,用户应向所在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要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现场测温,或委托街道办测温。自用户告知48小时内仍未达标,供热单位应自收到告知之日起向用户退还热费。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