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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11月1日实施(视图)
2012-10-31 07:07:19 来源:东北网  作者:魏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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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31日讯 (记者 魏义松) 记者从省人大新闻发布会获悉,1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利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截止目前,全省各地建成报警监控中心2076个,监控点达到54.5万个。为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8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这是我省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在全国范围内,也是较早出台该类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之一。

省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东北网记者 魏义松 摄

  《条例》针对技术防范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了五项基本规定。一是对行业从严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未经许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明确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强制安装范围和安装主体。明确规定广场、公园、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实行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分担治安投入成本的原则。三是明确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避免以往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拍得到,看不清”现象。四是突出了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维护规定。五是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制度。

  《条例》着重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运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对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义务,在条款设定上突出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并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