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31日讯 30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科技厅副厅长郭大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喜林,对近日颁布实施的《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强省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详细解读。《决定》提出,我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最高可补助50万元;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科普基地;在读大学生省内创办科技企业可保留学籍3年。
龙企购高校科技成果最高可补助50万
《决定》明确,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逐步扩大“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规模,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对购买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我省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对承接高校、科研机构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省内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经省直有关部门组织认定后,给予其项目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贴息。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要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我省还将支持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围绕全省十大重点产业联合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在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到2015年开发1000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打造60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10个具有我省特色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对企业牵头建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鼓励高等院校建立科普基地
《决定》规定,我省将加快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发展,稳步推进省属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公益类科研机构要完善财政投入为主,引导社会参与的持续稳定支持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继续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确保转制改革前在编离退休科技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相应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完善科研院所管理结构,落实法人自主权,探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
我省将充分利用现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发挥共享平台作用,提高服务社会能力。逐步完善财政支持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开放科普资源,建立科普基地。
在读大学生省内办科技企业可保留学籍3年
《决定》规定,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有关部门在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要给予政策倾斜,当地政府可通过提供启动资金等方式扶持创新创业。在现有科技计划评审中,支持4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科研项目,支持公共科研机构和企业优秀青年科研人员赴海外培训和进修。
在省内创办科技企业的在读大学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保留学籍3年。
我省将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分类评价体系,以创新成果水平和服务社会贡献相结合为人才选拔标准,对从事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增加考核其创新成果的应用情况,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的科技人员,重点考核其社会与经济效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贡献。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