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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物业清雪不及时一市民摔伤获赔6.7万元
2012-11-22 10:09:35 来源:东北网-绥化晚报  作者:李福来 薛树桉 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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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绥化11月22日讯 绥化市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因未能及时清理小区门口斜坡上的冰雪,造成一业主摔倒受伤,结果物业公司根据法院的判决,向受伤业主支付了6.7万元的伤残赔偿。这是前不久北林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虽然事情过去一年了,但是至今警示意义仍旧很大。

  事情是这样的:2011年11月中旬,降下雨夹雪的绥化市市区内很多地方都因为天冷而结冰,市民贾某(55岁)所住的小区根据天气情况在小区内设置了“道路结冰,小心慢行”的警示标志,但却没有对一些关键地方尤其是小区的出入口处斜坡的结冰进行清理。贾某骑自行车路过出入口时,因路滑而摔倒,造成腿部和肩部几处骨折,被送到医院救治,住院15天后出院。后经医疗机构依法鉴定,贾某因摔伤已构成八级伤残。贾某认为自己摔伤主要是物业公司没有采取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所致,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自己的大部分损失。但物业公司却认为自己已在小区内设置了警示标志,已完全履行了职责,而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摔伤,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在与物业公司几次交涉均遭拒绝的情况下,贾某通过法律援助部门的帮助,一纸诉状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人民币6.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此前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有及时清理积雪等义务,如不及时清理积雪等造成业主损失,物业公司应予赔偿,虽然物业公司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及时采取清除积雪等措施,实为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很大过错。而贾某作为神智完全清醒的正常人且年岁稍大,应当意识到路滑骑自行车存在很大危险,但却疏忽大意造成摔伤,其对自己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物业公司承担70%,贾某自己承担30%的判决,按此判决,物业公司应向贾某支付各项损失6.7万余元。

责任编辑: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