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5日讯 家住兴安区王某只因其朋友张某请人喝酒时没有邀请自己,便伙同他人殴打张某一家人。7月11日,兴安区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晚上23时许,在兴安区,被告人王某伙同蔡某、孙某(二人另案处理)酒后,以张某没有请其喝酒为由,将其从家里约出,进行殴打,后张某父母张某、王某赶到,三人又将张某、王某打伤。经兴安区公安局刑事技术法医学检验鉴定,张某外伤属轻伤,张某、王某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判处受害人各种经济损失4.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属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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