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1日讯 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今后如果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5%时,从下个月开始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实施意见》规定,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在补贴标准方面,《实施意见》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月人均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城市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当地现行的月人均农村低保标准×启动月前3个月CPI同比平均涨幅计算。启动后一直未达到中止条件的,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补贴标准。具体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应按照不低于当地CPI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造成的实际影响确定。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参照所在地城市低保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确定。对各类保障对象不得重复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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