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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热用户月底前交热费 未交将日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2012-12-17 08:49:05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刘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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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7日讯 月底前未按时交纳热费的,从下月开始得交滞纳金了。按照相关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交纳热费,如逾期不交或拒不交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

  热计量用户预交全额多退少补

  目前哈市热费计算方式分两种: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缴纳,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对于未实行热计量的用户,按照房屋使用面积交纳热费,标准为使用面积每平方米40.35元,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层高超过3.2米加收热费

  按相关规定,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和虽然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没有硬隔断的阳台面积。

  有供热设施的楼梯间、走廊等公共面积,按用户房屋使用面积比例分摊。用户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米的空间按二分之一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月底前未交将收滞纳金

  按照相关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每天按照总热费千分之一收取。除个别用户与热企签订《供热合同》,对热费交纳时间进行约定外,其他用户都需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执行。

责任编辑:代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