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8日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规定进出口商品建立备案可追溯系统,保障市民饮食安全。
规定要求,进口食品收货方应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获取备案编号,并填写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日后,若市民在流通领域买到“问题”进口食品,可向工商部门举报,此追溯系统可作为调查依据,查到食品的“来龙去脉”。若进口食品未取得检验机构许可便销售,或者相关记录不真实或少于2年的,有关部门将对行为者处以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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