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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带孩子时被别人打伤 雇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3-06-20 13:54:27 来源:佳木斯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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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郭兰婷问:我是李某家所雇保姆,主要负责照料其4岁的女儿莉莉。三个月前的一个周日下午,我带莉莉去公园玩时,莉莉与一名小朋友发生争执后,小朋友的父亲竟不通人情地打了莉莉两耳光。我上前与之论理时,小朋友的父亲又蛮横地将我推倒在地,导致我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后虽经住院医治、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落下十级伤残。由于小朋友的父亲已逃之夭夭,我遂要求李某给予赔偿,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其仅是让我照料孩子并没有让我去吵架,更何况我的伤残完全是他人的违法行为所致,其不应该代人受过。请问:李某的说法对吗?

  法官颜梅生答:李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就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即使是由于别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甚至完全与雇主无关,但如果雇员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也无权推诿,而必须“代人受过”。

  本案中,你身为李某所雇保姆,表明彼此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即你具备“雇员”的身份。这也就决定了李某究竟该不该向你作出赔偿,关键取决于你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如果属于,李某便难辞其咎。针对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上述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你与李某的约定,你的主要职责是照料4岁的莉莉,其中自然包含了维护莉莉的合法权利,使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当莉莉受到来自他人的殴打时,你挺身而出与之论理,明显为了制止他人对莉莉的人身侵害,也为给莉莉讨个一个说法,甚至是给李某一个交代,即完全是正常的履行职务,也与履行职务有着内在联系,当属“从事雇佣活动”。

责任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