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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方法的探究
2013-06-24 09:12:45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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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方法的探究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司法局 李金娜

  在个体的人格发展过程中,14周岁至不满18周岁是个体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但未成年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违法犯罪,且成上升趋势,已经成了一个社会问题。对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未成年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进行教育改造,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未成年犯的更为人性化的教育改造方式。阿城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6名,占全部社区矫正人员的8.3%,因此,细致分析未成年犯心理及行为特点,从各个方面教育、挽救失足少年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一)犯罪行为具有冲动性。未成年人易受外界环境和气氛的影响,在追求刺激、快乐或受同辈关系的影响下,就可能因好奇、嫉妒、愤怒、惊恐或仇恨情绪达到极点而不加约束、不计后果地去实施犯罪。

  (二)犯罪行为具有模仿性,并呈现成人化趋势。未成年人正处于思维活跃、学习能力最强的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而如果被模仿之人行为不轨,未成年人依照其不法行为,就必然会导致犯罪行为。

  (三)团伙犯罪特征明显。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因其心理、生理原因,在犯罪过程中往往为了寻求心理依靠,获得安全感和力量感结成团伙,因此犯罪带有很大的纠合性。

  (四)文化程度偏低,法制观念淡薄。这里所说的文化程度仅为表面显示,并非他们的实际文化水平。

  (五)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教育有缺失。一些未成年犯因父母离异或忙于经商无人管教等原因,导致其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改变,性格和思想在不同程度上也有所扭曲。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教育改造的积极意义

  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很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有益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作为全新的刑罚执行制度,为探索未成年罪犯的改造与回归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是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制度的优先选择,既具备应有的矫正效果,又能很好的实现使未成年罪犯回归社会的功能,对教育改造未成年罪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效保护未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往往是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够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而痛改前非,因此,从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目标出发,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能够使未成年罪犯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引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养成适当的社会生活方式,从而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罪犯的目标。

  二是避免过早贴上标签。标签理论认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打上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变化,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规”甚至会被行为人“合理化”而演变成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如果过早将未成年罪犯投进监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他们会给自己贴上“罪犯”的标签,势必会影响他们幼小的心灵,他们会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当中,容易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就有可能再次犯罪。代之以社区矫正这种有效的教育与挽救措施,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来说,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面作用。


 

  三是避免交叉感染。未成年犯大多是初犯,其主观恶性并不深,但是与外界隔绝的集中关押,会使他们的交流对象局限于其他罪犯,交流内容往往也是社会的消极方面,不可避免的会对他们带来许多消极影响,这对辨别能力不成熟的未成年犯来说,刑满释放后很有可能再次犯罪。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罚,将他们置于社会之中服刑,无需收监,从而克服了集中关押导致的交叉感染问题,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四是有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一个重塑人格的过程,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兼具司法、教育、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功能,它能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努力促进未成年犯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克服了监禁刑罚的弊端,未成年犯身上的“罪犯色彩”也明显淡化,为其再社会化提供了保障,从而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

  五是体现刑罚社会化原则。刑罚社会化是开展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之一。传统上人们主张“恶有恶报”,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的刑罚观念也在不断进步,在刑罚中越来越强调教育观念、改造观念。我们对未成年犯判处刑罚,根本上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让他们通过刑罚执行活动,转变成合法公民,从而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正是体现了这一刑罚原则。

  三、教育改造对策

  根据未成年犯呈现出来的各种特点,社区矫正工作对未成年犯的教育、转化、改造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以矫正其不良的心理和行为。

  (一)教育、管理、帮扶并举,强化情感沟通效果

  正确对待未成年矫正人员,不嫌弃、不歧视,做到“恨其罪,爱其人”,注意保护好未成年犯的隐私和合法权益。在教育改造过程中,应当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好改造中、甚至家庭中产生的困难和问题,要经常通过电话和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犯及家人积极沟通,起到稳定思想、提高配合矫正积极性的作用。通过实行人本主义,真诚沟通教育、热情矫正管理,让未成年犯切实体会到矫正工作人员的关心、爱护和理解,从而促使他们加速恢复良知。

  (二)不断调整教育内容,强化教育改造效果

  思想教育应紧贴未成年犯思想实际,多进行应时教育,选择未成年犯关心的、感兴趣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力戒空洞的说教、口号式宣传、照本宣科。可让其就某一社会热点问题简单谈谈看法,形成文字作为一次思想汇报,既避免了流水账式的汇报又能从侧面了解到未成年矫正人员的思想情况是否有消极和激进的想法,之后要就思想汇报内容给矫正人员以反馈,让其感受到被关注和被尊重。以思想汇报为载体形成矫正工作人员与未成年矫正人员间的交流互动。

  (三)依托现有基础资源,强化心理矫治效果

  心理矫治与思想改造过程是旧的心理定势不断消解,新的心理定势逐步形成的过程,是目前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实施矫正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才会误入歧途,走向犯罪。要依托成立的社区矫正心理咨询室,使他们彻底告别过去的不良生活方式,我们要为新入矫的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测试,全面了解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心理特点,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其悔罪态度,并作为进一步开展心理矫治的数据依据;不断加强心理咨询室的基础设备建设,为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在心理测试、心理讲座的基础上,要不断丰富心理矫治的形式,使未成年犯自愿、乐于接受心理矫治。要始终坚持以理转化,以情感化,在特定时期内对其进行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针对其情绪不稳定,自尊心强,希望得到宽恕谅解、不受歧视等特点,要尊重他们的情感,对症下药,和风细雨式的耐心帮教。对他们的优点、进步要及时表扬、鼓励、给予肯定;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帮助他们树立信心,重塑人生,进而建立守法的心理结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达到教育转化,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

  (四)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强化法制宣传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冲动犯罪前没有充分考虑到犯罪后果。因此做好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让未成年人知法、用法、守法,是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有效措施。要努力营造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法制环境,在社区内,组织具备法律专业素质的社会人员和了解社区情况的人员如社区主任等,作为社区的法制宣传员,把法制引入社区;与教育部门和学校联系,不定期组织法制讲座,在学校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悬挂法制宣传条幅、标语和出板报等形式,并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宣传内容,把法制引入校园,且形成长效宣传机制。

  (五)努力实现三个结合,强化联动共管效果。要引导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对教育转化未成年罪犯的重要性,明确社区矫正在保护未成年人罪犯健康成长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齐抓共管,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的工作网络。具体做法是要实现三个结合,一是与家庭结合,家庭是未成年罪犯最初和最重要的生活环境,未成年罪犯的个性及世界观一般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一定要重视家庭建设,确保未成年人罪犯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让其父母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对未成年罪犯及时进行教育和挽救;二是与学校结合,大多数未成年罪犯都处在适学年龄,学习对他们今后的成长非常关键,因此,要帮助他们获得重新学习的机会;三是与社区结合,让社区负责人想办法给他们以妥善的安置,以防止他们因无所事事流入社会,再次受不良因素的影响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使社区矫正真正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妇联、教育部门、街道、劳动人事、宣传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就安置、就业、就学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尽可能多地为未成年罪犯创造一些就学、就业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学校乃至家庭对未成年罪犯的偏见、误解及不公平待遇。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体现了对未成年罪犯的尊重和保护,顺应了现代文明的发展。有效提高未成年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艰巨任务,需要司法行政系统和社区矫正帮教小组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付出艰辛的努力,更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真正重视,以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切实帮助,以解决未成年罪犯改造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完成这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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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强锐